煤科总院杭州环保院荣获2008年高新技术企业
发布时间:2009-1-4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有关规定,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了认定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杭州环保研究院企业为2008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效期3年。

本次成功认定,使企业所得税的税率由25%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同时为巩固企业的行业地位,保证企业的可持续性发展和中长期战略规划,提升品牌形象、推广企业产品和服务都奠定了坚实的基础。